(2016)皖032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年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年英,女,1967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怀远县。2015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英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决定将本案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年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5日夜间,被告人年英在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十一楼内五科病区走廊内,趁人不备,将躺在病床上的年某1放在裤子口袋里的2000元现金盗走。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年英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医院内盗取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年英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夜,被告人年英在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十一楼内五科病区住院期间,趁人不备,将睡在病区走廊内病床上的住院病人年某1裤子口袋里的2000元现金盗走。被害人年某1发现被盗后,及时向医护人员反映,被告人年英将2000元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年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年某1陈述、证人曹某、崔某、查某、孙某证言、户籍证明、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已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盗窃病人财物,且侵犯对象系老年人,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年英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祝 平审 判 员 朱 茜 茜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宫晶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