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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蒋治佳与李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治佳,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73号申请执行人蒋治佳,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李福,建筑从业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福现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27000元,未执行到位27000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