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苏连军与阳谷县亿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科乐收金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连军,阳谷县亿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科乐收金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743号原告:苏连军,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田洪伟,阳谷景阳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长飞,居民,住阳谷县。被告:阳谷县亿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王长国,经理。被告:山东科乐收金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连军与被告阳谷县亿金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科乐收金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连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怀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