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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张某乙,范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13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金 梅审 判 员  金景利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秋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