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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0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兰考县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耿红兵、张志鹏、耿丹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耿红兵,张志鹏,耿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070号之三被执行人兰考县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红兵。被执行人耿红兵,男,1969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张志鹏,又名张峰、张鹏,男,1974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耿丹丹,女,1994年10月8日生。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关于罚金及民事赔偿部分所确定的义务,兰考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扣押被执行人兰考县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七台电脑及被执行人耿红兵名下的牌号为豫BA69**号“帕萨特”轿车一辆进行了变现处理,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及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倪 盎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