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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敦煌市建荣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展宏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敦煌市建荣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展宏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市建荣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展,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展宏岩,男,生于1962年12月3日。委托代理人严连奎,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敦煌市建荣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敦煌市建荣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无法继续收集和提供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敦煌市建荣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敦煌市建荣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敦煌市建荣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宝灿审 判 员  徐安全代理审判员  赵建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学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