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闫宏、徐久福、徐泽宇、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闫宏,徐久福,徐泽宇,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负责人肖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闫宏。被执行人徐久福。被执行人徐泽宇。被执行人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楼子河村。法定代表人闫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234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闫宏、徐久福、徐泽宇、湖北宜都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仲裁字第2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郦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