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688-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艳、刘玉涛等与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刘玉涛,冯业良,杨雪,魏秀华,梁耀印,校祖英,何鹏,蔡琼,周光春,王凡,郭春芳,王飞,杨成,郑龙佩,田郧云,朱炜,李梅,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688-705号原告刘艳。原告刘玉涛。原告冯业良。原告杨雪。原告魏秀华。原告梁耀印。原告校祖英。原告何鹏。原告蔡琼。原告周光春。原告王凡。原告郭春芳。原告王飞。原告杨成。原告郑龙佩。原告田郧云。原告朱炜。原告李梅。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孔亮,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苏路3号。法定代表人柯昌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深圳街。法定代表人钱明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艳、刘玉涛、冯业良、杨雪、魏秀华、梁耀印、校祖英、何鹏、蔡琼、周光春、王凡、郭春芳、王飞、杨成、郑龙佩、田郧云、朱炜、李梅诉被告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彪炳置业公司)、被告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汇星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刘玉涛、冯业良、杨雪、魏秀华、梁耀印、校祖英、何鹏、蔡琼、周光春、王凡、郭春芳、王飞、杨成、郑龙佩、田郧云、朱炜、李梅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彪炳置业公司和汇星置业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十堰市港航管理局用位于郧阳区城关镇老城街朝阳居委会五组使用面积28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郧国用(2002)自第2660235号]为上述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上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告十堰彪炳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十堰市港航管理局位于郧阳区城关镇老城街朝阳居委会五组使用面积28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郧国用(2002)自第266023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