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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山与被告杨沛铭、杨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山,杨沛铭,杨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609号原告张振山,男。被告杨沛铭,男。被告杨美,女。原告张振山与被告杨沛铭、杨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艳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振山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沛铭、杨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山撤回对被告杨沛铭、杨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译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