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阳江市同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台山市荣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何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阳江市同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台山市荣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何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异5号异议人(案外人)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林伟强。委托代理人何敏,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同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家伟。被执行人台山市荣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德良。被执行人何德良,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阳江市同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台山市荣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何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德良财产的查封,异议人遂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文威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