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明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财保33号申请人江苏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明明,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江苏海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明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明明所有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明明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欣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