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兰与陈庆、赵凤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陈庆,赵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68-1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女,1976年11月13日,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庆,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赵凤琼,女,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兰与被执行人陈庆、赵凤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庆、赵凤琼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刘兰申请执行陈庆、赵凤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50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