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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聂小顺与候树发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小顺,侯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88-3号申请执行人聂小顺,又名聂顺,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树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聂小顺与候树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6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00元、执行费6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躲债不归,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致使案件暂时不能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恢字第0008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超波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