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英明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英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545号罪犯赵英明,男,1988年9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英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英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1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赵英明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赵英明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赵英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英明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1月2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3月26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英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英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