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黎某某、黎某某等盗伐林木罪2016刑初18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森,黎某培,黎某周,盘某兰,邝某有,张某保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森,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某培,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某周,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被告人盘某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邝某有,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保,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森、黎某培、黎某周、盘某兰、邝某有、张某保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森、黎某培、黎某周、盘某兰、邝某有、张某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森、黎某培、黎某周、张某保、盘某兰、邝某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手锯和柴刀盗伐位于从化区吕田镇狮象村慈坑社、北星村土名“大水窿”山场上的林木。经广州市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踏查、测量、计算:被砍伐林木范围面积4.1亩,立木蓄积约7.5203立方米。2015年12月14日11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抓获黎某森、黎某培、黎某周、盘某兰、邝某有。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某保到公安机关投案。该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巢某宽、曾某文的证言,六名被告人的供述,从化区林业局林政科出具的证明,现场调查报告,从化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局的推算说明,从化区城郊街北星村“大水窿”山场盗伐林木案情况说明,从化区吕田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及位置图,承发包山地转让协议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六名被告人指认砍伐的木材及作案现场的照片,六名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黎某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黎某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黎某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邝某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某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森、黎某培、黎某周、盘某兰、邝某有、张某保无视国家法律,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保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森、黎某培、黎某周、盘某兰、邝某有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兰、邝某有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森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黎某培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黎某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盘某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邝某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张某保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昕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