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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时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时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