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时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时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