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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李岳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李岳林,金淑艳,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6-7。代表人:潘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岳林,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金淑艳,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将省台州市学院路653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3360-2。法定代表人陈庆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岳林、金淑艳、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岳林、金淑艳支付透支本金54765.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9元、诉讼保全费620元、执行费748元,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在抵押物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为浙J×××××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李岳林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岳林所有的浙J×××××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建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