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奎垦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付友前与被告新疆星耐德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袁冬霞、冷桂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友前,新疆星耐德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袁冬霞,冷桂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奎垦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付友前,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504041519,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万盛紫金苑11栋122室。被告新疆星耐德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毓秀里团结北街28栋。法定代表人袁冬霞,该公司经理。被告袁冬霞,女,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36岁,新疆星耐德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奎屯市松鹤里45栋531室。被告冷桂举,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42岁,无固定职业,住奎屯市夏哈拉小区11栋14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友前与被告新疆星耐德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袁冬霞、冷桂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友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玉娟代理审判员 刘 玲代理审判员 郑汉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淳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