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郑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25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无业。2000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7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被害人向某被盗手机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九百三十元。原审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