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宝珠与曾雪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珠,曾雪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311号原告:吴宝珠。委托代理人:林光涨,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雪茹。原告吴宝珠与被告曾雪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曾雪茹偿还原告吴宝珠借款8万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雪茹于2014年1月前向原告吴宝珠借款,双方于2014年1月3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曾雪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宝珠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曾雪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骄阳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