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孙海燕与王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燕,王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863号原告孙海燕。委托代理人王方林,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驾驶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燕与被告王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殃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中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