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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天鹏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天鹏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898号原告保定市天鹏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郭树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29号。负责人王良彦。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天鹏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83332.57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银行存款2583332.57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耿凤国审判员  张晶晶审判员  刘宗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