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小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614号罪犯马小娃,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以(2009)榆中法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2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小娃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马小娃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小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小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小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