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何文兵、欧阳其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何文兵,欧阳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何文兵,驾驶员。被执行人欧阳其祥,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文兵、欧阳其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文兵、欧阳其祥在银行存款521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