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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何文兵、欧阳其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何文兵,欧阳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何文兵,驾驶员。被执行人欧阳其祥,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文兵、欧阳其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文兵、欧阳其祥在银行存款521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