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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田虎与杨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虎,杨福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954号原告田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黄海平,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福年,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虎与被告杨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崔 琳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尚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