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滕龙拍卖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滕龙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1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滕龙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地上海市宝山区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新闵经济开发区(新北街XXX号)A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滕龙拍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滕龙拍卖有限公司人民币1,370,000元;被告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滕龙拍卖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1,3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滕龙拍卖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1,000元;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各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滕龙拍卖有限公司在被告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有权对抵押物即被告坐落于上海市美丹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在被告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各项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99.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8,749.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3,749.95元,由被告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上海滕龙拍卖有限公司人民币8,749.9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滕龙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泰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402室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名下产房产难以处置来院表示可暂缓本案的执行。另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