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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9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樊孝军与乌兰其其格、格根哈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孝军,乌兰其其格,格根哈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9执98号申请执行人樊孝军,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正镶白旗蒙古族中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格根哈斯,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正镶白旗蒙古族中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29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表示,用其工资,按月给付该笔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年4月开始,从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的工资每月扣留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共计扣留人民币肆万陆仟陆佰零壹元贰角伍分(46601.25元),扣完为止。二、扣留款每半年提取一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力德尔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