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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8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XX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8刑初14号公诉机关五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户籍。2013年9月1日因盗窃被五寨县公安局砚城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8月28日被五寨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五寨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利忠、刘光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骑自行车窜至五寨县迎宾西街田**开的锦秀干果店,进入店内盗走两箱蒙牛牛奶,后被田**发现把牛奶追回。2015年6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窜至五寨县迎宾西街宏发烟酒门市,趁店内没有大人,盗走三条芙蓉王香烟,后被店主郝**发现把香烟追回。2015年7月30日中午,被告人张**窜至五寨县西关路云峰小区对面薛**开的云峰日用品门市,趁薛**睡觉盗走现金200余元、芙蓉王香烟8盒、玉溪香烟8盒。2015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张**窜至五寨县南关街锦绣苑小区对面平价水果店,盗走现金500余元。2015年8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窜至五寨县新建南路周**开的马二仁水果蔬菜门市内,盗走现金1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证言;4、五寨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均已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因吸食毒品而盗窃,且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志杰审 判 员  张 勍人民陪审员  马利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