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贾人庆与刘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人庆,刘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573号原告贾人庆。委托代理人贾益真。被告刘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朱森军,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贾人庆诉被告刘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贾人庆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人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人庆承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