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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拥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612号原告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105号3楼。法定代表人邹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炯,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