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徐恒、马冬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徐恒,马冬平,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王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恒。被执行人:马冬平。被执行人: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宁国。法定代表人:徐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莉。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截止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167358.42元(款清息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34074元的义务,上述款项合计3238472.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恒、马冬平、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张莉银行存款3238472.4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恒、马冬平、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张莉尚未支取的收入3238472.4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恒、马冬平、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张莉所有的价值3238472.42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正磊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