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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管振与胡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振,胡家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1042号原告:管振。委托代理人:管长禄。被告:胡家骏。原告管振诉被告胡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诉请判令被告胡家骏返还原告借款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6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款于2014年8月29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故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家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管振借款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胡家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