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管振与胡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振,胡家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1042号原告:管振。委托代理人:管长禄。被告:胡家骏。原告管振诉被告胡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诉请判令被告胡家骏返还原告借款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6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款于2014年8月29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故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家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管振借款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胡家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