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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初91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