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柴某甲与柴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甲,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36号申请人:柴某甲,2007年2月23日生人,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陈某某,1972年12月31日生人,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柴某乙,1973年8月25日生人,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柴某甲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柴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农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农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