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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柴某甲与柴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甲,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36号申请人:柴某甲,2007年2月23日生人,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陈某某,1972年12月31日生人,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柴某乙,1973年8月25日生人,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柴某甲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柴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农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农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