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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张宗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宗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179号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蒋国兴。委托代理人:张家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峰。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宗峰、杭州阿里巴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