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38号原告:孙某某,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某某,女,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敬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