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3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唐德阳与栾贵军、刘丽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阳,栾贵军,刘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3153-2号原告唐德阳,男。委托代理人王滋楠,系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贵军,男。被告刘丽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阳诉被告栾贵军、刘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辽0211民初315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栾贵军、刘丽莉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原告唐德阳名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XXX号房屋一套(大房权证金私字第XXX**号)。现原告唐德阳与被告栾贵军、刘丽莉经法院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栾贵军、刘丽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并将刘丽莉名下XX银行账号XXXXXX内存款5万元扣划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名下大连银行第五郡支行账号XXXXXX内,解除原告唐德阳名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XXX号房屋一套(大房权证金私字第XXX**号)的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栾贵军、刘丽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二、将被告刘丽莉名下XX银行账号XXXXXX内存款5万元扣划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名下大连银行第五郡支行账号XXXXXX内;三、解除原告唐德阳名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XXX号房屋一套(大房权证金私字第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