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荡支行与王文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荡支行,王文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特9号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荡支行,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焦荡居委会。负责人孙燕,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戴敏(特别授权),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王文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荡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文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荡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负担。见习代理审判员凌鸿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