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佳维与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佳维,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吴佳维。被执行人: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柳高翔,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佳维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森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甬余民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179660.34元,支付违约金1796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申请破产清算,故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5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