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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祖明义与杨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明义,杨银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925号之一原告祖明义,男,193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银河,女,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明义与被告杨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明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祖明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祖明义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江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潇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