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阳光日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阳光日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56—1号申请人北京阳光日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彤,职务:董事长。第三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义,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介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逾期后第三人未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龙源(介休)园区焦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54582.44元(其中欠款10647950.93元、案件受理费28531.50元、执行费78100.0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第三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