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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5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彭光照、戴兰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彭光照,戴兰娟,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57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彭光照,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戴兰娟,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887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5幢802/803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光照、戴兰娟、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第2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