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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茂名市五一学校与梁春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五一学校,梁春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29号原告:茂名市五一学校,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红旗中路64号大院。负责人:周亚昌,校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坚,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金辉,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春燕,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江浩,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系被告梁春燕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五一学校诉被告梁春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五一学校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五一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五一学校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茂名市五一学校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五一学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广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