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维建与黄文清、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清,高维建,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平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清,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维建,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廖飞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平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河,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黄文清因与被上诉人高维建、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平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上诉过程中,黄文清于2015年12月31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高维建之间就还款事宜谈判进展良好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文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文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