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969号原告丁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豆海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