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969号原告丁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豆海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