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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与汪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市。代表人:周永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斌,该××员工。委托代理人:陶炳灿,该××员工。被执行人:汪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商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波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白鹤新村126号508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汪波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白鹤新村126号508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24105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莹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