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8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成滢与金映雪、章圣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滢,金映雪,章圣远,黄崇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899-4号申请执行人陈成滢。被执行人金映雪。被执行人章圣远。被执行人黄崇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成滢与被执行人金映雪、章圣远、黄崇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金映雪、章圣远、黄崇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金映雪、章圣远交纳执行款27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黄崇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7320元,申请执行费3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金映雪、章圣远、黄崇��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金映雪、章圣远、黄崇直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4幢2单元401室房产、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4幢2单元602室房产和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4幢5号一层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金映雪、章圣远名下,现均已被本院裁定查封。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当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金映雪、章圣远、黄崇直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5)温苍执民字第2899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金映雪、章圣远、黄崇直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8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德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