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沙与四川御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沙,四川御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579号原告胡沙,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四川御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朱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沙与被告四川御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沙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胡沙负担。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