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吕洪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吕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7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洪军,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洪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位于湖南省常宁市,为便于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国安审判员 段开荣审判员 邱翼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诗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