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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英与张瑞鹏、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张瑞鹏,崔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75号原告张英,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丽娜、于娅璐,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鹏,城镇居民。被告崔燕,城镇居民。原告张英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所提供被告崔燕的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柳孔圣审 判 员  张培武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官雪冲 关注公众号“”